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三重簡易庭95年度重簡字第4625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95年度重簡字第4625號
- 上訴人
- 興濠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冠捷航空貨運承攬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運費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6年8月1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在本訴部分核定為新臺幣(下同)壹拾壹萬柒仟參佰捌拾柒元,反訴部分核定為柒萬肆仟肆佰貳拾柒元,應分別徵第二審裁判費壹仟捌佰參拾元、壹仟伍佰元,共計參仟參佰參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