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484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三重簡易庭95年度重簡字第4625號

給付運費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9 月 07 日

法官趙義德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95年度重簡字第4625號

上訴人
興濠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冠捷航空貨運承攬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運費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6年8月1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在本訴部分核定為新臺幣(下同)壹拾壹萬柒仟參佰捌拾柒元,反訴部分核定為柒萬肆仟肆佰貳拾柒元,應分別徵第二審裁判費壹仟捌佰參拾元、壹仟伍佰元,共計參仟參佰參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的標額部分得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抗告(須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則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7   日

              法 官 趙義德

              書記官 胡明怡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7   日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三重簡易庭95年度重簡字第46…」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