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95年度重簡他調字第201號
- 聲請人
- 基匠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相對人
- 優美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公司之所在地係在台北市大安區○○○路180巷2號2樓,有公司基本資料查詢表在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