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三重簡易庭95年度重聲字第43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95年度重聲字第43號
- 聲請人
- 甲○○○份有限公司
- 聲請人
- 樓
- 法定代理人
- 丙○○
- 相對人
- 乙○○
當事人間停止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供擔保新臺幣貳拾陸萬元後,本院94年民執字第35838號執行事件之強制執行程序,於本院94重簡字第2423號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判決確定前應暫予停止。
理由
一、按:「有回復原狀之聲請或提起再審或異議之訴,或對於和解為繼續審判之請求, 或提起宣告調解無效之訴,撤銷調解之訴,或對於法院依強制執行法第4條第1項第5款之裁定提起抗告時, 法院依必要情形,或依聲請定一相當並確實擔保,得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經向本院提起94重簡字第2423號第三人異議之訴為理由,聲請裁定停止94年民執字第35838號執行事件之強制執行。
三、本院調取該執行卷宗及94年重簡字第2423號之訴卷宗審究後,認為聲請人之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爰依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