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三重簡易庭95年度重聲字第8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95年度重聲字第8號
- 聲請人
- 義翰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相對人
- 光揚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上列當事人間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伍萬參仟玖佰玖拾壹元。
理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定確定之,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代工工資事件,經本院於民國(下同)92年12月26日以92年度重簡第374號第一審判決原告(即相對人)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及95年1月25日以93年度簡上字第62號第二審判決上訴駁回確定,均應由相對人光揚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負擔訴訟費用。
三、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經核屬實,依後附計算書確定如主文所示之金額。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 計 算 書 │├────────┬───────────┬─────────────┤│項 目│ 金 額 (新台幣) │ 備 註 │├────────┼───────────┼─────────────┤│第一審裁判費│3312元 │相對人支付 │├────────┼───────────┼─────────────┤│第一審送達郵費 │238元 │相對人支付 │├────────┼───────────┼─────────────┤│第一審鑑定費│45000元 │聲請人支付 │├────────┼───────────┼─────────────┤│第二審裁判費│4965元 │相對人支付 │├────────┼───────────┼─────────────┤│第二審送達郵費 │476元 │相對人支付 │├────────┼───────────┼─────────────┤│合 計 │53991元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