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 聲請人
- 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相對人
- 乙○○即鴻華工程行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上開規定,於調解程序準用之,同法第405條第3項亦有明文規定。
二、經查,本件相對人乙○○即鴻華工程行現設籍於花蓮縣壽豐鄉○○村○○○段9號,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之規定,自應由相對人所在地之法院即臺灣花蓮地方法院管轄。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5條第3項、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