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 原告
-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訴訟代理人
- 甲○○
- 被告
- 明驛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於民國96年5月29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原告負擔。理由要旨被告抗辯本案自支票之發票日民國94年6月30日起算至原告於96年4月20日起訴,已逾1年之消滅時效期間,被告時效之抗辯為可採,原告之訴核無理由,應予駁回。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於民國96年5月29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原告負擔。理由要旨被告抗辯本案自支票之發票日民國94年6月30日起算至原告於96年4月20日起訴,已逾1年之消滅時效期間,被告時效之抗辯為可採,原告之訴核無理由,應予駁回。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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