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三重簡易庭96年度重小字第1312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判決 96年度重小字第1312號
- 原告
-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訴訟代理人
- 丙○○
- 被告
- 明誠工業有限公司
- 被告
- 樓
- 法定代理人
-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於96年5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並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參萬柒仟捌佰元自民國95年6月1日起至清償之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本件訴訟費用確定為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新台幣伍佰元,其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