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三重簡易庭94年度重簡字第2309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94年度重簡字第2309號
- 原告
- 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兆順
- 訴訟代理人
- 林進安
- 被告
- 晶粒微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宋家興
- 被告
- 冠毅光訊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錦榮
- 被告
- 凱爾優企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余政忠
人 10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6年12月12日所為之裁定,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正本中主文欄關於「被告晶微電子股份有限公司」,應更正為「被告晶粒微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事實及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