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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三重簡易庭94年度重簡字第2309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12 月 24 日

法官張瑜鳳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94年度重簡字第2309號

原告
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兆順
訴訟代理人
林進安
被告
晶粒微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家興
被告
冠毅光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錦榮
被告
凱爾優企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余政忠

人           10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6年12月12日所為之裁定,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正本中主文欄關於「被告晶微電子股份有限公司」,應更正為「被告晶粒微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事實及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24  日

法 官 張瑜鳳

              書記官 馬秀芳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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