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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三重簡易庭96年度重小字第5052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2 月 29 日

法官張瑜鳳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判決 96年度重小字第5052號

原告
甲○○
被告
佳瑪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於中華民國97年2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柒仟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十一月十九日起至清償之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肆仟伍佰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十一月十九日起至清償之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本件訴訟費用確定為新臺幣壹仟陸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份得假執行。理 由 要 旨本件被告交付原告其所簽發之票據2紙,其中就支票號碼CN0000000號、付款人彰化商業銀行北三重埔分行、票面金額新臺幣(下同)24,500元、發票日民國(下同)96年11月17日之支票,原告請求應自民國96年11月17日起算利息,惟原告係於96年11月19日提示該紙支票,故原告於票據之提示日即96年11月19日前之利息尚無請求權,即此部分利息應予部分駁回。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29  日

法 官 張瑜鳳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29  日

              書記官 馬秀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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