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三重簡易庭96年度重小字第5077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判決 96年度重小字第5077號
- 原告
- 丁○○○運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丙○○
- 被告
- 媛瑞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訴訟代理人
-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運費事件,本院於民國96年12月28日言詞辯論終結,並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伍萬捌仟玖佰參拾伍元自民國96年8月28日起至清償之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件訴訟費用確定為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