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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三重簡易庭96年度重小字第5077號

給付運費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1 月 25 日

法官張瑜鳳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96年度重小字第5077號

上訴人即

原審被告  媛瑞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丙○○○運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運費事

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6年12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

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伍萬捌仟玖佰

參拾伍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壹仟伍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

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25  日

              法 官 張瑜鳳

              書記官 馬秀芳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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