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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給付扣押款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2 月 27 日

法官彭松江

原告
美商花旗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被告
杜金龍即龍儀工程行

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於民國96年2月15日辯論終結,本院判

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萬陸仟陸佰元。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以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理由依法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96  年  2   月  27  日

三重簡易庭 法 官 彭松江

書記官 林麗美

中  華  民  國  96  年  2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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