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 原告
- 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蘇金豐
- 訴訟代理人
- 林進安
- 被告
- 晶粒微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宋家興
- 被告
- 冠毅光訊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錦榮
- 被告
- 凱爾優企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余政忠
人 10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94年12月30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正本中主文欄第一項關於「被告晶微電子股份有限公司、凱爾優企業有限公司、余政忠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佰參拾玖萬捌仟陸佰元,、、、、。」記載,應更正為「被告晶微電子股份有限公司、凱爾優企業有限公司、余政忠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壹佰參拾玖萬捌仟陸佰元,、、、、。」。
事實及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