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三重簡易庭96年度重簡字第2235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96年度重簡字第2235號
- 原告
- 維基科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代理人
- 丙○○
- 被告
- 乙○○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支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台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台北市○○路○段91巷9號1樓,此有卷附原告寄給被告之存證信函所載地址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台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原告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