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三重簡易庭96年度重簡字第5499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判決 96年度重簡字第5499號
- 原告
- 俊陞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被告
- 展鉅營造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乙○○
(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於中華民國96年7月12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佰貳拾捌萬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三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查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事,應准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合先敘明。
二、原告起訴主張:被告展鉅營造有限公司因積欠原告債務新臺幣(下同)1,616,000元,無法一次全額清償,遂於民國(下同)95年10月12日立切結書並簽發如附表所示面額合計1,616,000元之本票5紙,表明願分期清償;另被告乙○○為連帶保證人,就上開債務負連帶清償責任,並於如附表所示本票上共同簽名簽發。詎被告至清償期屆滿後,僅給付如附表編號1之本票票款,尚積欠原告1,280,000元未為清償,迭經原告催索均未獲置理等事實,業據提出與所述相符之原本票5紙及切結書影本乙紙為證。被告等對於原告主張之事實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堪認原告之主張為實在。
三、按支(本)票不獲付款時,執票人於行使或保全支票上權利之行為後,對於背書人、發票人及支票上其他債務人得行使追索權;保證人與被保證人負同一責任;又發票人、背書人及其他票據債務人,對於執票人連帶負責;另本票利率未經載明時,定為年利六釐;利息自發票日起算,第124條準用第85條第1項、第61條第1項、第96條第1項、第28條第2項、第3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從而,原告依據上開票據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票款及自96年3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6計算之法定遲延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本件判決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 票據 │ 發票人 │ 票面金額 │發票日│到期 │ │號│ 號碼 │ │ │ │日 │ ├─┼───┼────┼─────┼───┼───┤ │1 │341│展鉅營造│三十三萬六│95年 │95年 │ │ │404│有限公司│千元 │10月 │11月 │ │ │ │ │ │12日 │15日 │ ├─┼───┼────┼─────┼───┼───┤ │2 │341│展鉅營造│三十二萬元│95年 │95年 │ │ │405│有限公司│ │10月 │12月 │ │ │ │ │ │12日 │15日 │ ├─┼───┼────┼─────┼───┼───┤ │3 │341│展鉅營造│三十二萬元│95年 │96年 │ │ │406│有限公司│ │10月 │01月 │ │ │ │ │ │12日 │15日 │ ├─┼───┼────┼─────┼───┼───┤ │4 │341│展鉅營造│三十二萬元│95年 │96年 │ │ │407│有限公司│ │10月 │02月 │ │ │ │ │ │12日 │15日 │ ├─┼───┼────┼─────┼───┼───┤ │5 │341│展鉅營造│三十二萬元│95年 │96年 │ │ │408│有限公司│ │10月 │03月 │ │ │ │ │ │12日 │15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