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三重簡易庭96年度重簡字第5831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96年度重簡字第5831號
- 上訴人
- 永磐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 上訴人
- 樓
- 法定代理人
- 甲○○
樓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即源久企業社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
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6年6月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
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234,100元,應
徵第二審裁判費3,51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
此裁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