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三重簡易庭96年度重簡字第852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96年度重簡字第852號
- 上訴人
- 常虹有限公司
- 上訴人
- 2
- 法定代理人
- 甲○○
號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票款事
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6年3月16日本院96年度重簡字第852號
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
幣(下同)971,25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6,020元,未據上訴
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規定
,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
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