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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三重簡易庭96年度重簡字第9208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10 月 31 日

法官趙義德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判決 96年度重簡字第9208號

原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告
丙○○
訴訟代理人
丁○○

          608室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於中華民國96年10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起訴主張:

(一)其執有被告所簽發,經訴外人金聖益機械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金聖益公司)背書交付之如附表所示之支票2紙(下稱系爭支票),面額共新臺幣(下同)541,800元。詎屆期分別於民國95年9月21日、10月5日提示,竟均遭退票,未獲付款,爰依票據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541,800元及各自如附表所示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法定遲延利息。

(二)被告雖辯稱由系爭支票背後載明提示付款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號)為金聖益公司所有之情,可知金聖益公司始為系爭支票之提示付款人,該等支票顯未背書轉讓與原告,原告無權請求給付票款等語。然金聖益公司係於94年6月6日向原告申請借款共計6,000,000元,並簽立授信綜合額度契約,依約金聖益公司同意背書轉讓原告之票據,於兌現後,悉數存入金聖益公司在原告所設票據備償專戶即活期存款00000000000號(後改為0000000000000號)帳戶內,原告對該專戶內之存款,得隨時或定額逕行轉帳抵償對原告所負之一切債務。據此,金聖益公司持系爭支票背書交付與原告並存入上開約定備償專戶申請墊付國內票款,係為清償前揭向原告之借款,原告取得系爭支票具有正當原因關係。

二、被告則求為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並辯稱:由系爭支票背後載明提示付款帳戶帳號(00 00000000000號)為金聖益公司所有之情,可知金聖益公司始為系爭支票之提示付款人,該等支票顯未背書轉讓與原告,原告無權請求給付票款等語。

三、原告主張其執有被告所簽發,經訴外人金聖益公司背書交付系爭支票,面額共541,800元。詎屆期分別於95年9月21日、10月5日提示,竟均遭退票,未獲付款之事實,固據其提出系爭支票及退理由單各2紙為證,惟被告則辯稱金聖益公司始為系爭支票之提示付款人,該等支票並未背書轉讓與原告,原告無權請求給付票款等語。是本件爭執點,厥在於:系爭支票究為原告或金聖益公司持有提示請求付款?經查:

(一)系爭支票背面之請款人及提示人欄僅蓋有金聖益公司印章,且載明帳號為「0000000000000號」,此為兩造所不爭執,並有原告提出系爭支票之正、反面及退票理由單各2紙為證,而該帳號屬金聖公司益持用之帳號,亦有原告提出之該帳號存摺封面在卷可憑,參以原告訴訟代理人於本院審理時復供陳系爭支票是由金聖益公司提示的等語(見本院96年9月27日言詞辯論筆錄)。準此,被告所辯系爭支票提示請求付款人係金聖益公司,並非原告等情,核屬有據,應堪認定。

(二)另按票據為文義證券及無因證券,故票據上之權利義務,悉依票上所載文義定之,核與其基礎之原因關係各自獨立。如前所述,系爭支票之提示請求付款人為金聖益公司,自難認定原告為系爭支票之提示請求付款人。縱令原告與金聖益公司間簽有授信綜合額度契約,具有融資借貸關係,且約定有上開票據備償專戶(現為0000000000000號)存在,原告對該專戶內之存款,得隨時或定額逕行轉帳抵償金聖益公司對原告所負之一切債務,但此僅為原告內部依循之作業程序,或僅係原告與金聖益公司間之契約關係,均未顯現於系爭支票之文義上,自難據以認定原告即為系爭支票之請求提示付款人,原告應無權請求發票人即被告給付本件票款。

四、綜上所述,原告依據票據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票款541,800元及各自如附表所示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法定遲延利息,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31  日

法 官 趙義德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胡明怡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  表
┌─┬───┬────┬─────┬───┬──┬──┐
│編│ 票據 │ 發票人 │ 票面金額 │付款人│發票│利息│
│號│ 號碼 │        │(新台幣)│      │日  │起算│
│  │      │        │          │      │    │日  │
├─┼───┼────┼─────┼───┼──┼──┤
│1 │UA9│ 丙○○ │二十九萬三│聯邦商│95年│95年│
│  │081│        │千八佰元  │業銀行│09月│09月│
│  │578│        │          │新莊分│21日│22日│
│  │      │        │          │行    │    │    │
├─┼───┼────┼─────┼───┼──┼──┤
│2 │UA9│ 同上   │二十四萬八│同上  │95年│95年│
│  │081│        │千元      │      │10月│10月│
│  │585│        │          │      │05日│0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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