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三重簡易庭96年度重聲字第8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96年度重聲字第8號
- 聲請人
- 乙○○
- 相對人
- 甲○○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薪資等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本件聲請人雖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規定,向本院聲請確定本院91年度重勞簡字第5號給付薪資事件之訴訟費用額,經本院調卷後查知上開案件之原告係甲○○,被告則為崇科電子股份有限公司,聲請人既非上開案件之原、被告,亦未陳明其為原、被告代理之意旨,徒以自己名義為本件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