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三重簡易庭九十一年度重勞簡字第五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重勞簡字第五號
- 原告
- 乙○○
- 被告
- 甲○○○○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純健
- 訴訟代理人
- 蔡信章律師
右當事人間給付薪資等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一年八月二十八日下午三時四十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重勞簡字第五號
右當事人間給付薪資等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一年八月二十八日下午三時四十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