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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三重簡易庭96年度重聲字第8號

確定訴訟費用額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1 月 31 日

法官呂安樂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96年度重聲字第8號

聲請人
乙○○
相對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薪資等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本件聲請人雖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規定,向本院聲請確定本院91年度重勞簡字第5號給付薪資事件之訴訟費用額,經本院調卷後查知上開案件之原告係甲○○,被告則為崇科電子股份有限公司,聲請人既非上開案件之原、被告,亦未陳明其為原、被告代理之意旨,徒以自己名義為本件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 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 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31 日

法 官 呂安樂

  書 記 官 蔡麗芳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31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三重簡易庭96年度重聲字第8號於民國 96 年 01 月 31 日裁判,案由為確定訴訟費用額,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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