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三重簡易庭96年度重勞小字第21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判決 96年度重勞小字第21號
- 原告
- 乙○○
- 被告
- 登姿雅事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事件,於民國96年10月19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萬伍仟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六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件訴訟費用確定為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判決 96年度重勞小字第21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事件,於民國96年10月19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萬伍仟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六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件訴訟費用確定為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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