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三重簡易庭96年度重小字第1150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判決 96年度重小字第1150號
- 原告
- 憲驛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被告
- 至誠交通安全器材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於中華民國96年5月23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柒萬貳仟伍佰伍拾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三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件訴訟費用確定為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