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三重簡易庭96年度重小字第1163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96年度重小字第1163號
- 原告
- 甲○○
- 原告
- 樓
- 被告
- 階梯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對於私法人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本於票據有所請求而涉訟者,得由票據付款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第13條分別定有明文。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復為同法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之營業所係設臺北市中山區○○○路○段42號6樓,有公司資料查詢附卷可稽,且本件之票據付款地係在台北市○○路162號1樓,亦有該支票影本存卷可按,依上開民事訴訟法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