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 原告
- 乙○○○小企業銀行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接管小組召集人甲○
- 訴訟代理人
- 戊○○
- 被告
- 尚將有限公司
- 被告
- 兼 法 定 丁○○
- 代理人
- 被告
-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於民國96年5月21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陸萬陸仟柒佰柒拾貳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一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其中新臺幣參萬壹仟玖佰陸拾捌元按年息百分之十點八八計算之利息,其中新臺幣參萬肆仟捌佰零肆元,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均自民國九十六年二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