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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清償債務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5 月 28 日

法官彭松江

原告
乙○○○小企業銀行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接管小組召集人甲○
訴訟代理人
戊○○
被告
尚將有限公司
被告
兼 法 定 丁○○
代理人
被告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於民國96年5月21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陸萬陸仟柒佰柒拾貳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一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其中新臺幣參萬壹仟玖佰陸拾捌元按年息百分之十點八八計算之利息,其中新臺幣參萬肆仟捌佰零肆元,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均自民國九十六年二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1、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2、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28 日

   法 官 彭松江

書 記 官 葉子榕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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