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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三重簡易庭96年度重小字第1312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5 月 31 日

法官張瑜鳳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判決 96年度重小字第1312號

原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被告
明誠工業有限公司
被告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於96年5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並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參萬柒仟捌佰元自民國95年6月1日起至清償之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本件訴訟費用確定為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新台幣伍佰元,其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31  日

法 官 張瑜鳳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馬秀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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