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 原告
- 戊○○○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庚○○
- 訴訟代理人
- 乙○○
- 訴訟代理人
- 甲○○
- 被告
- 己○○
- 被告
- 松鴻交通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丙○○
- 法定代理人
- 91弄85
- 訴訟代理人
- 丁○○
- 85號1樓
85號1樓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於民國96年1月12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陸仟肆佰柒拾壹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十一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額為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連帶負擔新臺幣陸佰元,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份得假執行。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