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 原告
- 寶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丁○○
- 訴訟代理人
- 丙○○
- 被告
- 承樟股份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乙○○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於民國96年9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壹萬參仟零貳拾肆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三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本件訴訟費用確定為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