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94年度重簡字第230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三重簡易庭
- 裁判日期96 年 12 月 24 日
- 法官張瑜鳳
- 法定代理人張兆順、宋家興、林錦榮、余政忠
- 原告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晶粒微電子股份有限公司法人、冠毅光訊股份有限公司法人、凱爾優企業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94年度重簡字第2309號原 告 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兆順 訴訟代理人 林進安 被 告 晶粒微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家興 被 告 冠毅光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錦榮 被 告 凱爾優企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余政忠 人 10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6年12月12日所為之裁定,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正本中主文欄關於「被告晶微電子股份有限公司」,應更正為「被告晶粒微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事 實 及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24 日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張瑜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 馬秀芳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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