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 原告
- 光泉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訴訟代理人
- 丙○○
- 被告
- 商豐實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貨款事件,於民國96年11月16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貳萬陸仟零捌拾柒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十月十八日起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件訴訟費用確定為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貨款事件,於民國96年11月16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貳萬陸仟零捌拾柒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十月十八日起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件訴訟費用確定為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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