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三重簡易庭96年度重小字第5077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96年度重小字第5077號
上訴人即
原審被告 媛瑞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訴訟代理人
- 甲○○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丙○○○運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運費事
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6年12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
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伍萬捌仟玖佰
參拾伍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壹仟伍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
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