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扣押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三重簡易庭
- 裁判日期96 年 02 月 27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原 告 美商花旗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丙○○ 室 被 告 杜金龍即龍儀工程行 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於民國96年2月15日辯論終結,本院判 決如左: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萬陸仟陸佰元。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6 年 2 月 27 日三重簡易庭 法 官 彭松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以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理由依法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書記官 林麗美 中 華 民 國 96 年 2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