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 原告
- 甲○○○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丙○○
- 訴訟代理人
- 乙○○
- 被告
- 采織貿易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於民國96年3月29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零肆佰捌拾肆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二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於民國96年3月29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零肆佰捌拾肆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二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帶「三重簡易庭」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