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 原告
- 拓比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代理人
- 丙○○
- 被告
-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於民國96年3月6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捌佰肆拾玖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一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額為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新臺幣貳拾伍元,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於民國96年3月6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捌佰肆拾玖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一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額為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新臺幣貳拾伍元,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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