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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重簡易庭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清償債務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三重簡易庭
  • 裁判日期
    96 年 12 月 12 日
  • 法官
    張瑜鳳
  • 法定代理人
    蘇金豐、宋家興、林錦榮、余政忠

  • 原告
    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晶粒微電子股份有限公司法人冠毅光訊股份有限公司法人凱爾優企業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原   告 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金豐 訴訟代理人 林進安 被   告 晶粒微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家興 被   告 冠毅光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錦榮 被   告 凱爾優企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余政忠 人           10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94年12月30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正本中主文欄第一項關於「被告晶微電子股份有限公司、凱爾優企業有限公司、余政忠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佰參拾玖萬捌仟陸佰元,、、、、。」記載,應更正為「被告晶微電子股份有限公司、凱爾優企業有限公司、余政忠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壹佰參拾玖萬捌仟陸佰元,、、、、。」。 事 實 及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12  日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張瑜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 馬秀芳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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