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 上訴人
- 浚淥有限公司
- 上訴人
- 樓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被上訴人
- 昶榮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2年12月2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後五日內補正,此項裁定業於民國97年1月28日送達上訴人收受,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後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