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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2 月 22 日

法官呂安樂

原告
勝誼工程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告
大允工程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7年1月25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正本事實及理由欄中關於「15,000元」之記載,應更正為「150,000元」。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22  日

法 官 呂安樂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22  日

              書記官 蔡麗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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