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 原告
- 勝誼工程實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丙○○
- 訴訟代理人
- 甲○○
- 被告
- 大允工程顧問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7年1月25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正本事實及理由欄中關於「15,000元」之記載,應更正為「150,000元」。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