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判決
- 原告
-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庚○○
- 訴訟代理人
- 乙○○
- 被告
- 丁○○○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己○○
- 被告
- 晉鈞實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戊○○
- 被告
- 丙○○○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被告
- 壬○○○有限公司
- 被告
- 3
- 法定代理人
- 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於中華民國97年1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丁○○○有限公司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佰陸拾伍萬玖仟參佰玖拾元及自附表一所示提示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被告晉鈞實業有限公司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佰零參萬陸仟壹佰元及自附表二所示提示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被告丙○○○股份有限公司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捌拾伍萬零伍佰元及自附表三所示提示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被告壬○○○有限公司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佰玖拾玖萬捌仟陸佰零貳元及自附表四所示提示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丁○○○有限公司負擔百分之三十、被告晉鈞實業有限公司負擔百分之十九、被告丙○○○股份有限公司負擔百分之十五、被告壬○○○有限公司負擔百分之三十六。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查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事,應准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合先敘明。
二、原告起訴主張執有⑴被告丁○○○有限公司所簽發如附表1所示之票據共計4紙,詎屆期為付款之提示,竟遭退票,迭經追索無效,為此請求被告丁○○○有限公司給付票款共計新臺幣1,659,390元之事實,業據提出與所述相符之原支票及退票理由單各4件為證。⑵被告晉鈞實業有限公司所簽發如附表2所示之票據共計2紙,詎屆期為付款之提示,竟遭退票,迭經追索無效,為此請求被告晉鈞實業有限公司給付票款共計新臺幣1,036,100元之事實,業據提出與所述相符之原支票及退票理由單各2件為證。⑶被告丙○○○股份有限公司所簽發如附表3所示之票據共計1紙,詎屆期為付款之提示,竟遭退票,迭經追索無效,為此請求被告丙○○○股份有限公司給付票款共計新臺幣850,500元之事實,業據提出與所述相符之原支票及退票理由單各1件為證。⑷被告壬○○○有限公司所簽發如附表4所示之票據共計4紙,詎屆期為付款之提示,竟遭退票,迭經追索無效,為此請求被告壬○○○有限公司給付票款共計新臺幣5,544,592元之事實,業據提出與所述相符之原支票及退票理由單各4件為證。被告等對於原告主張之事實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依法視同自認,自應認原告之主張為實在。
三、按支票不獲付款時,執票人於行使或保全支票上權利之行為後,對於背書人、發票人得行使追索權,票據法第144條、第85條第1項定有明文。從而,原告依據上開票據關係請求被告丁○○○有限公司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票款及如附表1所示之提示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6計算之法定遲延利息、被告晉鈞實業有限公司給付如主文第2項所示票款及如附表2所示之提示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6計算之法定遲延利息、被告丙○○○股份有限公司給付如主文第3項所示票款及如附表3所示之提示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6計算之法定遲延利息、被告壬○○○有限公司給付如主文第4項所示票款及如附表4所示之提示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6計算之法定遲延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本件係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五、結論: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85條第1項、第389條1項第3款,判決如主文。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一: ┌─┬───┬────┬─────┬───┬──┬──┬ │編│ 票據 │ 發票人 │ 票面金額 │付款人│發票│提示│ │號│ 號碼 │ │ │ │日 │日 │ ├─┼───┼────┼─────┼───┼──┼──┤ │1 │AD4│丁○○○│六十二萬七│復華商│96年│96年│ │ │624│有限公司│千二百元 │業銀行│09月│10月│ │ │839│ │ │蘆洲分│30日│25日│ │ │ │ │ │行 │ │ │ ├─┼───┼────┼─────┼───┼──┼──┤ │2 │AD4│ 同上 │四十三萬七│ 同上 │96年│96年│ │ │628│ │千元 │ │10月│10月│ │ │109│ │ │ │31日│31日│ │ │ │ │ │ │ │ │ ├─┴───┼────┼─────┼───┼──┼──┤ │ │AD4│ 同上 │二十六萬七│ 同上 │96年│96年│ │3 │628│ │千七百元 │ │10月│10月│ │ │122│ │ │ │31日│31日│ ├─┼───┼────┼─────┼───┼──┼──┤ │ │AD4│ 同上 │三十二萬七│ 同上 │96年│96年│ │4 │628│ │千四百九十│ │11月│11月│ │ │140│ │元 │ │20日│20日│ └─┴───┴────┴─────┴───┴──┴──┘ 附表二: ┌─┬───┬────┬─────┬───┬──┬──┬ │編│ 票據 │ 發票人 │ 票面金額 │付款人│發票│提示│ │號│ 號碼 │ │ │ │日 │日 │ ├─┼───┼────┼─────┼───┼──┼──┤ │1 │HE7│晉鈞實業│二十八萬七│花蓮中│96年│96年│ │ │945│有限公司│千六百元 │小企業│09月│10月│ │ │144│ │ │銀行新│30日│12日│ │ │ │ │ │莊分行│ │ │ ├─┼───┼────┼─────┼───┼──┼──┤ │2 │HE7│ 同上 │七十四萬八│ 同上 │96年│96年│ │ │945│ │千五百元 │ │10月│10月│ │ │148│ │ │ │10日│15日│ ├─┼───┼────┼─────┼───┼──┼──┤ 附表三: ┌─┬───┬────┬─────┬───┬──┬──┬ │編│ 票據 │ 發票人 │ 票面金額 │付款人│發票│提示│ │號│ 號碼 │ │ │ │日 │日 │ ├─┼───┼────┼─────┼───┼──┼──┤ │1 │WA1│丙○○○│八十五萬零│花蓮中│96年│96年│ │ │422│股份有限│五百元 │小企業│10月│10月│ │ │449│公司 │ │銀行新│25日│25日│ └─┴───┴────┴─────┴───┴──┴──┘ 附表四: ┌─┬───┬────┬─────┬───┬──┬──┬ │編│ 票據 │ 發票人 │ 票面金額 │付款人│發票│提示│ │號│ 號碼 │ │ │ │日 │日 │ ├─┼───┼────┼─────┼───┼──┼──┤ │1 │AX0│壬○○○│四十六萬八│中華商│96年│96年│ │ │213│有限公司│千一百元 │業銀行│09月│09月│ │ │615│ │ │新莊分│15日│17日│ │ │ │ │ │行 │ │ │ ├─┼───┼────┼─────┼───┼──┼──┤ │2 │AX0│ 同上 │六十六萬四│ 同上 │96年│96年│ │ │214│ │千一百二十│ │09月│09月│ │ │229│ │六元 │ │20日│20日│ │ │ │ │ │ │ │ │ ├─┴───┼────┼─────┼───┼──┼──┤ │ │AX0│ 同上 │四十三萬三│ 同上 │96年│96年│ │3 │213│ │千一百八十│ │09月│10月│ │ │616│ │八元 │ │30日│01日│ │ │ │ │ │ │ │ │ ├─┼───┼────┼─────┼───┼──┼──┤ │ │AX0│ 同上 │四十三萬三│ 同上 │96年│96年│ │4 │213│ │千一百八十│ │10月│10月│ │ │616│ │八元 │ │10日│1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