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 原告
-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庚○○
- 訴訟代理人
- 乙○○
- 被告
- 丁○○○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己○○
- 被告
- 晉鈞實業有限公司
- 被告
- 樓
- 法定代理人
- 戊○○
- 被告
- 丙○○○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被告
- 壬○○○有限公司
- 被告
- 之3
- 法定代理人
- 辛○○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7年1月31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正本中關於「附表三編號1付款人花蓮中小企業銀行新」
、「附表四編號4票據號碼AX0000000」之記載,應分別更正為「附表三編號1付款人第一銀行長泰分行」、「附表四編號4票據號碼AX0000000」。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