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4 分鐘讀完 全文 1,455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三重簡易庭96年度重簡字第1360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4 月 18 日

法官彭松江彭松江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96年度重簡字第1360號

原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戊○○
訴訟代理人
己○○
訴訟代理人
丙○○
被告
晃辰企業有限公司
被告
兼 法 定
代理人
甲○○
被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96年度重簡字第1360號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96年4月9日言詞辯論終結,於中華民國96年4月18日下午5時整,在本院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院書記官 葉子榕朗讀案由到場當事人:均未到法官宣示判決,判決主文、所裁判之事實及其理由要領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參拾貳萬零伍佰陸拾貳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六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息百分之七點零五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九十五年七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息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查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事,應准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合先敘明。

二、原告起訴主張被告晃辰企業有限公司於民國93年6月18日邀同被告甲○○、乙○為連帶保證人,向原告借款新臺幣(下同)900,000元,約定清償期限為96年6月18日,依約未清償本息或到期不履行時,除計付遲延利息外,逾期在六個月內者,按約定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約定利率百分之二十加付違約金,詎被告95年6月19日起即未依約繳款,屢經原告催討,均未獲置理,尚積欠如主文第1項之金額、利息及違約金等事實,業據原告提出借據、約定書影本、保證書及放款戶授信明細查詢單各乙份為證。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依法視同自認,自應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三、從而,原告依兩造間之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約定遲延利息及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本件係適用簡易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五、結論: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78條、第389條第1項第3款,判決如主文。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法   官 彭松江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18 日

       書 記 官 葉子榕

法 官 彭松江

書 記 官 葉子榕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18 日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三重簡易庭96年度重簡字第13…」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