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三重簡易庭96年度重簡字第5108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96年度重簡字第5108號
- 上訴人
- 岳增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送達代收人
- 沈哲安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票款事
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6年5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
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753,1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2,39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
訴,特此裁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