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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三重簡易庭96年度重簡字第5831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7 月 03 日

法官呂安樂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96年度重簡字第5831號

上訴人
永磐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上訴人
法定代理人
甲○○

            樓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即源久企業社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

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6年6月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

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234,100元,應

徵第二審裁判費3,51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

此裁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3   日

              法 官 呂安樂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3   日

              書記官 蔡麗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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