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三重簡易庭96年度重簡字第7014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96年度重簡字第7014號
- 原告
- 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戊○○
- 訴訟代理人
- 乙○○
- 被告
- 駿安實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丙○○
- 法定代理人
- 樓
- 被告
- 奇寰國際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丁○○
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6年7月16日下午5時整所為
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被告甲○○○企業有限公司」之記載,應更正為「奇寰國際企業有限公司」。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