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三重簡易庭96年度重簡字第7596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96年度重簡字第7596號
- 原告
- 利新交通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訴訟代理人
- 甲○○
- 被告
- 丙○○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牌照等事件,本院於民國96年7月31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正本主文、事實及理由欄中關於「被告應將188-ME號營業小客車之行車執照壹枚及車牌貳面返還原告。」、「由原告將其所有車牌號碼188-ME號之營業小客車車牌二面及行車執照一枚,提供予被告使用」之記載,應更正為「被告應將188-NE號營業小客車之行車執照壹枚及車牌貳面返還原告。
」、「由原告將其所有車牌號碼188-NE號之營業小客車車牌二面及行車執照一枚,提供予被告使用」。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