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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重簡易庭96年度重簡字第759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返還牌照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三重簡易庭
  • 裁判日期
    96 年 12 月 03 日
  • 法官
    呂安樂

  • 當事人
    利新交通有限公司丙○○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96年度重簡字第7596號原   告 利新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丙○○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牌照等事件,本院於民國96年7月31日所為之 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正本主文、事實及理由欄中關於「被告應將188-ME號營業小客車之行車執照壹枚及車牌貳面返還原告。」、「由原告將其所有車牌號碼188-ME號之營業小客車車牌二面及行車執照一枚,提供予被告使用」之記載,應更正為「被告應將188-NE號營業小客車之行車執照壹枚及車牌貳面返還原告。 」、「由原告將其所有車牌號碼188-NE號之營業小客車車 牌二面及行車執照一枚,提供予被告使用」。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3   日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呂安樂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3   日書記官 蔡麗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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