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三重簡易庭96年度重簡字第785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96年度重簡字第785號
- 原告
- 聯運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訴訟代理人
- 丙○○
- 被告
- 元香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當事人間給付票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96年3月15日上午10時10分在本庭第1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96年度重簡字第785號
當事人間給付票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96年3月15日上午10時10分在本庭第1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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