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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三重簡易庭96年度重簡字第852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5 月 16 日

法官呂安樂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96年度重簡字第852號

上訴人
常虹有限公司
上訴人
2
法定代理人
甲○○

            號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票款事

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6年3月16日本院96年度重簡字第852號

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

幣(下同)971,25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6,020元,未據上訴

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規定

,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

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16  日

              法 官 呂安樂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16  日

              書記官 蔡麗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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