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三重簡易庭96年度重簡字第8819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96年度重簡字第8819號
- 原告
- 式大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訴訟代理人
- 袁保凱律師
- 被告
-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改用通常訴訟程序。
理由
一、按,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2項之訴訟,案情繁雜或其訴訟標的金額或價額逾第一項所定數額數十倍以上者,法院得依當事人聲請,以裁定改用通常程序,並由原法官繼續審理,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5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基於租賃關係起訴請求損害賠償,雖係屬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2項所定之事件,惟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142,000元,且因涉及租賃標的物之火災鑑定責任歸屬問題,現另有刑事案件由台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署偵查中,案情繁雜,兩造復於民國97年1月23日言詞辯論期日聲請改用通常訴訟程序,有當日言詞辯論筆錄可佐,爰依前揭規定裁定改用通常訴訟程序審理。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