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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三重簡易庭96年度重簡字第8819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1 月 25 日

法官張瑜鳳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96年度重簡字第8819號

原告
式大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袁保凱律師
被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改用通常訴訟程序。

理由

一、按,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2項之訴訟,案情繁雜或其訴訟標的金額或價額逾第一項所定數額數十倍以上者,法院得依當事人聲請,以裁定改用通常程序,並由原法官繼續審理,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5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基於租賃關係起訴請求損害賠償,雖係屬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2項所定之事件,惟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142,000元,且因涉及租賃標的物之火災鑑定責任歸屬問題,現另有刑事案件由台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署偵查中,案情繁雜,兩造復於民國97年1月23日言詞辯論期日聲請改用通常訴訟程序,有當日言詞辯論筆錄可佐,爰依前揭規定裁定改用通常訴訟程序審理。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25  日

法 官 張瑜鳳

              書記官 馬秀芳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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