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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三重簡易庭96年度重簡字第9157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7 月 27 日

法官彭松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96年度重簡字第9157號

原告
萬威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一、原告因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參拾伍萬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參仟柒佰伍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貳仟柒佰伍拾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二份。

二、特此裁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27  日

              法 官 彭松江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27  日

              書記官 葉子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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