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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三重簡易庭96年度重簡字第9888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12 月 20 日

法官張瑜鳳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96年度重簡字第9888號

原告
丙○○
被告
偉嘉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戊○○
被告
丁○○
被告
乙○○
被告
甲○○
被告
訴訟代理人
沈奕瑋律師
住居所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97年1月24日下午3時42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原告應提出支票及退票理由單原本到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20  日

法 官 張瑜鳳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20  日

          書記官 胡明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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