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2 分鐘讀完 全文 7,469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三重簡易庭96年度重簡字第9888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2 月 14 日

法官趙義德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判決 96年度重簡字第9888號

原告
丁○○
被告
偉嘉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己○○
被告
戊○○
被告
丙○○
被告
乙○○
訴訟代理人
沈奕瑋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7年1月2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偉嘉實業有限公司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佰肆拾萬元及各自如附表編號一、五所示提示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被告偉嘉實業有限公司、丙○○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萬元及自如附表編號二所示提示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被告偉嘉實業有限公司、丙○○、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陸拾萬元及各自如附表編號三、四、六所示提示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被告乙○○、偉嘉實業有限公司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柒拾陸萬捌仟元及自如附表編號七所示提示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被告乙○○、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捌仟貳佰柒拾元及自如附表編號八所示提示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偉嘉實業有限公司負擔百分之四十六,被告偉嘉實業有限公司、丙○○連帶負擔百分之六,被告偉嘉實業有限公司、丙○○、戊○○連帶負擔百分之二十,被告乙○○、偉嘉實業有限公司連帶負擔百分之二十六,被告乙○○、戊○○連帶負擔百分二。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偉嘉實業有限公司(下稱偉嘉公司)、戊○○、丙○○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起訴主張:

(一)其執有被告偉嘉公司、乙○○所分別簽發,而經訴外人甲○○、被告戊○○、丙○○、偉嘉公司背書交付之如附表所示之支票8紙(其中編號一、五所示支票逾期提示,原告喪失對背書人之追索權而未起訴請求)。詎屆期分別於如附表所示提示日向付款人提示付款,竟均遭退票,未獲清償,爰依票據法律關係,求為判決如主文第1至5項所示。

(二)被告乙○○雖辯稱其曾將支票借予被告戊○○使用,其後為避免紛爭,業於95年底終止借貸關係,嗣於96年1月間,被告戊○○以先前簽發之支票有更改日期必要為由,希望借用支票印鑑章使用,被告乙○○不疑有他,乃將印鑑章出借。詎料,其於96年6月25日卻收到被告戊○○來信表示:收到信時,記得到上海銀行辦理支票結清...等情,始查覺有異,遂於翌日到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蘆洲分行(下稱上海銀行)結清支票帳戶,在律師建議下,並於同年6月28日報警處理,經警向上開銀行調閱監視錄影帶後,發現被告戊○○業於96年1月24日,以之前向被告乙○○騙取之印鑑章領走票據號碼LCA000 0000至LCA0000000號之25張支票,其中6張已兌現,7張遭退票(含如附表編號七、八所示支票2紙),足見上開支票乃被告乙○○終止借貸關係後,遭被告戊○○盜用印章所偽造等語,然被告乙○○若於95年底終止借貸關係,為何未立即至上海銀行結清支票帳戶及清查有多少支票尚未回籠,並向被告戊○○取回未回籠之支票﹖且查原告於96年6月5日尚收到被告乙○○所簽發之票號LCA0000000號支票,此並非被告戊○○於96年1月24日所冒領之支票;參以被告戊○○縱於96 年1月24日領取支票使用,被告乙○○亦應證明並未為任何委託行為,蓋在正常情況下,一般人不可能將支票印鑑章任意交付他人使用,而被告何珩肇復未提出任何文件證明其與被告戊○○已終止借貸關係。凡此,可見被告乙○○所辯已於95年底終止借貸關係,如附表編號七、八所示支票2紙,係遭被告戊○○盜用印章所偽造,其不負發票人責任等情,為卸責之詞,不足採信。

三、被告乙○○則求為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並辯稱:

(一)其曾將支票借予被告戊○○使用,其後為避免紛爭,業於民國95年底終止借貸關係,被告戊○○並向其表示手中已無任何借用之支票。嗣於96年1月間,被告戊○○以先前簽發之支票有更改日期必要為由,希望借用支票印鑑章使用,被告乙○○不疑有他,乃將印鑑章出借。詎料,其於96年6月25日卻收到被告戊○○來信表示:「妳收到信時,記得到上海銀行辦理支票結清,如果行員問妳還有沒有支票未兌現,妳就說全部都沒票了,這樣才不會害到妳,如果不行,妳就到警所報案,以支票丟掉了。真的對不起,我真的沒有害妳的心,我從來沒有要害妳,對不起,真的;如果還有人拿支票找妳,就報警」等情,其始查覺有異,遂於翌日到上海銀行結清支票帳戶,在律師建議下,並於同年6月28日報警處理,經警向上開銀行調閱監視錄影帶後,發現被告戊○○業於96年1月24日,以之前向被告乙○○騙取之印鑑章領走票據號碼LCA0000000至LCA0000000號之25張支票,其中6張已兌現,7張遭退票(含如附表編號七、八所示支票2紙),其餘12張下落不明,足見上開支票乃被告乙○○終止借貸關係後,遭被告戊○○盜用印章所偽造,被告乙○○自不負發票人責任,原告請求其給付如附表編號七、八所示支票票款,顯無理由。

(二)原告雖爭執稱被告乙○○直至96年6月25日始向銀行結清支票帳戶,且其於同年月5日仍收到被告乙○○所簽發之票號LCA0000000號支票,足見被告乙○○所辯早於95年底終止借貸支票關係之情節,不足採信等語。然被告乙○○與戊○○終止借貸關係時,被告戊○○向其表示手中已無任何借用之支票,且之前借予被告戊○○使用之支票均已兌現,無退票紀錄,故未起疑,乃認無立即結清帳戶之必要,直至96年6月24日接到被告戊○○上開信件,始查覺有異,旋於翌日向銀行結清帳戶,是以被告乙○○於96年6月25日方結清支票帳戶,不足以證明其與被告戊○○之借貸關係並未終止;且原告於96年6月5日收到之上開支票與本案無關,亦不足以證明被告乙○○與戊○○當時尚有存有借貸關係。

四、原告主張其執有被告偉嘉公司、乙○○所分別簽發,而經訴外人甲○○、被告戊○○、丙○○、偉嘉公司背書交付之如附表所示之支票8紙(其中編號一、五所示支票逾期提示,原告喪失對背書人之追索權而未起訴請求)。詎屆期分別於如附表所示提示日向付款人提示付款,竟均遭退票,未獲清償等事實,業據其提出支票及退票理由單各8紙為證,並為被告乙○○所不爭執。而被告偉嘉公司、戊○○、丙○○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堪信為真實。

五、被告乙○○雖以前揭情詞置辯,並提出被告戊○○寄出之信件、新竹縣警察局戊○○偽造文書及偽造有價證券案件移送單及支票領票與使用狀況紀錄表各1件為證,然原告則否認之,並爭執稱被告乙○○若於95年底終止借貸關係,為何未立即至上海銀行結清支票帳戶及清查有多少支票尚未回籠,並向被告戊○○取回未回籠之支票﹖且查原告於96年6月5日尚收到被告所簽發之票號LCA0000000號支票,此並非被告戊○○於96年1月24日所冒領之支票;參以告戊○○縱於96年1月24日領取支票使用,被告乙○○亦應證明並未為任何委託行為,蓋在正常情況下,一般人不可能將支票印鑑章任意交付他人使用,而被告何珩肇復未提出任何文件證明其與被告戊○○已終止借貸關係,可見被告乙○○所辯已於95年底終止借貸關係乙節,不足採信等語。經查:

(一)按支票為無因證券,在支票上簽名者,依票上所載文義負責;又票據上簽名,得以蓋章代之,為票據法第5條第1項及第6條所明定。本件如附表編號七、八所示2紙支票上所蓋被告乙○○印章係真正,為被告乙○○所不爭執,則就其所辯該2紙支票係遭被告戊○○盜用印章所偽造之利己之事實,自應由被告乙○○負舉證責任。關於此點,被告乙○○雖提出被告戊○○寄出之信件、新竹縣警察局戊○○偽造文書及偽造有價證券案件移送單及支票領票與使用狀況紀錄表各1件為佐證,然上開信件並未載明書寫日期,內容復未提及被告乙○○與被告戊○○已終止借用支票關係之意旨,自不能認定其二人間原有之借用支票關係已於95年底終止而不存在,亦不能進而只憑支票領票與使用狀況紀錄表即推論被告戊○○確於96年1月24日持被告乙○○印鑑章盜領票據號碼LCA00 00000至LCA0000000號之25張支票(含如附表編號七、八所示支票2紙);另被告乙○○所提新竹縣警察局戊○○偽造文書及偽造有價證券案件移送單,充其量只能證明被告戊○○涉嫌偽造文書、偽造有價證券罪嫌,經警移送檢察官偵辦,但尚未達到足以證明如附表編號七、八所示支票2紙係被告戊○○所偽造之程度,對執票人即原告之求償之訴,尚不足以構成合法之抗辯。

(二)次按代理權之限制及撤回,不得以之對抗善意第三人。但第三人因過失而不知其事實者,不在此限,民法第107條定有明文。本件縱認被告乙○○與戊○○間原有之借用支票關係業已終止,然被告乙○○先前既同意被告戊○○使用其支票,顯已授與代理權同意被告戊○○簽發其支票使用,其後雖撤回被告戊○○之代理權,惟在其未舉證證明原告取得如附表編號七、八所示2紙支票係出惡意或過失之情況下,仍不得以此撤回事由對抗善意之執票人即原告。綜上,足認被告乙○○所辯上情,不足採信,其仍應依如附表編號七、八所示2紙支票上所載文義,負發票人之付款責任。

六、按支票不獲付款時,執票人於行使或保全支票上權利之行為後,對於背書人、發票人及支票上其他債務人得行使追索權;發票人、背書人及其他支票債務人,對於執票人連帶負責;執票人向支票債務人行使追索權時,得請求自為付款提示日起之利息,如無約定利率者,依年利六釐計算,票據法第144條、第85條第1項、第96條第1項、第133條分別定有明文。從而,原告本於票據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連帶給付如主文第1至5項所示之票款及分別自如附表所示提示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法定遲延利息,即屬正當,應予准許。

七、本件係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表明上訴理由,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14  日

法 官 趙義德

          書記官 胡明怡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14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  表
┌─┬───┬────┬─────┬───┬───┬───┬────┐
│編│票據號│發 票 人│金      額│付款人│發票日│提示日│背 書 人│
│號│碼    │        │          │      │      │      │        │
├─┼───┼────┼─────┼───┼───┼───┼────┤
│一│LCA232│偉嘉實業│壹佰貳拾萬│上海商│96年3 │96年5 │甲○○、│
│  │7222  │有限公司│元        │業儲蓄│月30日│月3日 │戊○○  │
│  │      │        │          │銀行蘆│      │      │        │
│  │      │        │          │洲分行│      │      │        │
├─┼───┼────┼─────┼───┼───┼───┼────┤
│二│LCA235│偉嘉實業│貳拾萬元  │上海商│96年7 │96年7 │丙○○  │
│  │0269  │有限公司│          │業儲蓄│月25日│月25日│        │
│  │      │        │          │銀行蘆│      │      │        │
│  │      │        │          │洲分行│      │      │        │
├─┼───┼────┼─────┼───┼───┼───┼────┤
│三│LCA235│偉嘉實業│貳拾萬元  │上海商│96年8 │96年8 │丙○○、│
│  │0255  │有限公司│          │業儲蓄│月4日 │月10日│戊○○  │
│  │      │        │          │銀行蘆│      │      │        │
│  │      │        │          │洲分行│      │      │        │
├─┼───┼────┼─────┼───┼───┼───┼────┤
│四│LCA235│偉嘉實業│貳拾萬元  │上海商│96年9 │96年9 │丙○○、│
│  │0253  │有限公司│          │業儲蓄│月4日 │月6日 │戊○○  │
│  │      │        │          │銀行蘆│      │      │        │
│  │      │        │          │洲分行│      │      │        │
├─┼───┼────┼─────┼───┼───┼───┼────┤
│五│LCA235│偉嘉實業│貳拾萬元  │上海商│96年10│96年10│丙○○、│
│  │0254  │有限公司│          │業儲蓄│月4日 │月15日│戊○○  │
│  │      │        │          │銀行蘆│      │      │        │
│  │      │        │          │洲分行│      │      │        │
├─┼───┼────┼─────┼───┼───┼───┼────┤
│六│LCA235│偉嘉實業│貳拾萬元  │上海商│96年11│96年11│丙○○、│
│  │0256  │有限公司│          │業儲蓄│月4日 │月5日 │戊○○  │
│  │      │        │          │銀行蘆│      │      │        │
│  │      │        │          │洲分行│      │      │        │
├─┼───┼────┼─────┼───┼───┼───┼────┤
│七│LCA232│乙○○  │柒拾陸萬捌│上海商│96年7 │96年7 │偉嘉實業│
│  │5472  │        │仟元      │業儲蓄│月15日│月16日│有限公司│
│  │      │        │          │銀行蘆│      │      │        │
│  │      │        │          │洲分行│      │      │        │
├─┼───┼────┼─────┼───┼───┼───┼────┤
│八│LCA232│乙○○  │肆萬捌仟貳│上海商│96年8 │96年8 │戊○○  │
│  │5474  │        │佰柒拾元  │業儲蓄│月15日│月15日│        │
│  │      │        │          │銀行蘆│      │      │        │
│  │      │        │          │洲分行│      │      │        │
└─┴───┴────┴─────┴───┴───┴───┴────┘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三重簡易庭96年度重簡字第98…」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